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抓捕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提升打击效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一)奖励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成员单位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属实。
(二)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2.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3.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范围
1.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2.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3.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4.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6.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1.克拉玛依市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奖励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员。
2.专项奖励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纳入财政预算,按需保障。
3.公安机关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举报方式
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下载亚博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拨打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的电话举报;
2.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网站、微信账号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4.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0990-6522400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路52号110指挥中心刑侦支队。邮编:834000。
微信举报账号(微信公众号):克拉玛依刑事警察支队
举报邮箱:1478584700@qq.com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110,0990-6884362;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93号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邮编:834000。
微信举报账号:gh_67915ebbeb11
举报邮箱: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110,0990-6828327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6号。邮编:834009。
微信举报账号:白碱滩区公安分局为您服务
举报邮箱:211949257@qq.com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110,0992-3680110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京路9号独山子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邮编:833699
举报网站: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110,0990-6802910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柳树街10号乌尔禾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邮编:834014
举报邮箱: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110,0990-6523078 0990-6257352
举报信箱: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镇金西三街5001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邮编:834004。
举报邮箱:3085780364@qq.com
奖励标准
1.对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 5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 2000-10000元。
2.对查获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 2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 1000-5000元。
3.对破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 1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 1000-5000元。
以上3项不重复计算。
法律责任
1.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2.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3.举报人或侦办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以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5.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保密措施
全市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实施严格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办法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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